校政〔2009〕257号
行政各处级部门、单位:
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皖南医学院质量工程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皖南医学院质量工程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关于印发< 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8〕5号)和《皖南医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校政[2008]139)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资源共享为手段,切实加强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整体实力。实施“质量工程”是我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要。坚持“重组织、重规划、重特色、重培育、重申报、重立项、重建设、重管理”的建设原则,按照“评审上报一批、集成培育一批、预选储备一批”的分层次建设思路进行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相关项目包括:示范应用型本科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建设点、教学团队、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教坛新秀、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万种教材建设、数字图书馆等。
第四条 为推动全校多途径、全方位抓好“质量工程”项目的规划制定、组织立项、推荐申报、建设培育、检查管理等各环节工作,鼓励更多学术思想活跃、教学水平高、在教学改革与建设方面经验丰富的教师积极申报“质量工程”项目,努力建成一批具有我校特色、代表我校水平的“质量工程”项目,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负责制订本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对项目申报、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下设“质量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三)组织校级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省级、国家级建设项目的推荐申报。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五)负责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奖金,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六)负责督导检查各系(部)编制的“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并编制学校总体“质量工程”年度报告。
(七)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核。
(三)每年12月底前,向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合理使用项目经费,保证使用效益,并接受项目检查和审计。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批准。
三、经费管理
第九条 为鼓励各单位和教师积极申报“质量工程”项目,对获准立项的各级(国家级、省级、校级)示范应用型本科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建设点、教学团队、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教坛新秀、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万种教材建设、数字图书馆等“质量工程”项目,按以下标准投入建设和配套经费:
(一)对获得校级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资助,具体资助数额如下:
1.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资助建设经费2.5万元;
2.重点学科资助建设经费15万元(每年拨款3万元);
3.特色专业建设点资助建设经费6.25万元(每年拨款1.25万元);
4.教学团队资助建设经费2.5万元;
5.精品课程资助建设经费1万元;
6.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资助建设经费1万元;
7.教学研究项目每项资助0.25-0.5万元;
8.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0.2、0.15、0.1万元/项;
9.教学名师奖励0.25万元/人;
10.教坛新秀奖励0.125万元/人;
11.实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资助建设经费12.5万元(每年拨款2.5万元);
12.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建设经费5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省级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学校给予经费配套(配套比例为国家级1:2,省级1:1),已立项为国家级或省级的项目曾作为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时学校投入的经费计入配套经费。获批立项后配套40%,中期检查合格后配套40%,结题验收合格后配套20%。所有配套经费只能用于所批项目实施,不得开支劳务费、招待费等。
(三)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按照《皖南医学院校内津贴发放暂行办法》(皖医〔2003〕91号)的文件规定给予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人员奖励。
(四)对获得国家、省级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由质量工程办公室收取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用于学校组织和推荐项目、项目中期检查、督导、评议、验收、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等。
(五)获得国家级“质量工程”立项的牵头申报单位,可以申请组织奖。对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牵头申报单位,学校分别奖励3、2、1万元/项;对不设等次的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学校奖励3万元/项。
以上奖励项目均须以“皖南医学院”作为第一获奖单位(含合作主持)或我校人员作为第一获奖人。
第十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按照“统一预算、单独核算、分年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教务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负责项目经费的宏观管理,根据项目立项情况一次性或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年度安排项目经费,经费的使用实行“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质量工程办公室依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对校级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按有关文件执行。对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时建设不达标的项目,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并追扣项目经费等处理。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列出经费使用报告,上报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备查。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费、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会务费、住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录像费:指精品课程、双语课程等教学录像费用。
(六)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中期检查、项目结题、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七)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八)成果费:包括论文版面费、教材或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九)其他费用:如维修费、人才培训费等。
四、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质量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负责组织项目组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采用报告会或书面报告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随机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工程”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研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告诫、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经费的使用严重违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举行报告会的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验收结束后,由“质量工程”办公室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拨付其余建设经费;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半年内完成整改,一年内申请再次验收,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我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撰稿: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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